(2024年6月15日北京市佛教协会第九次代表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Beijing,英文缩写:B.A.B。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市各民族佛教徒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机关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市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人间佛教”思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鸦儿胡同31号,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市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反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引导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加强思想引领,提高佛教界人士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团结奋进、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和假借佛教名义开展违法活动。
(三)按照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制定和完善加强寺院管理、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督导本会所属寺院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佛事活动。指导和支持区佛教协会和居士团体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法为依,正信正行,规范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北京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对佛教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编印流通佛教书刊,编写佛教文史资料,保护佛教文物古籍。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创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加强与全国各地佛教组织及其他宗教团体的交流学习,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健康传承。
(七)积极开展与各国佛教界的相互交流与友好合作,弘扬佛教文化,传播中国声音,为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挥北京佛教界独特作用。
(八)加大北京佛教房产落实政策力度,切实做好佛教房产所有权的落政、确权和领证工作,进一步加强佛教房产管理工作。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寺院及居士团体按照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本会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代表会议每届5年,换届时间与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同步。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须将换届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代表会议,向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报告;
(二)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设立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向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重大人事决策、重大资金事项、重大活动安排等的检查、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行使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模范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具有大局观念和管理协调能力,在教内外具有较高声望;
(三)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职条件;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二)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会长提名人选超过可连选连任届数、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连续连任、放宽年龄条件。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特殊情况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副会长的职权: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新任副会长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继任副会长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副会长提名人选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放宽年龄条件。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权为贯彻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其职权是:
(一)向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作年度工作总结;
(三)拟定和修改本会议事、财务、人事、外事、消防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会务制度草案,报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向会长会议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六)拟定各办事机构的职责,交会长会议决定;
(七)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副秘书长的职权: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会长会议的安排,负责相关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3-5人,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教务教风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3-5人,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理事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加强教风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教规教制的执行力、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设办公室(含外事)、教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含财务、房产)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北京佛教事业发展的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增设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相应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对北京佛教事业有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者,由本会负责人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礼请为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荣誉理事。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佛教房产收入;
(二)兴办佛教自养事业的收入;
(三)接受下属佛教寺院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四)接受海内外佛教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愿捐助和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组织的日常年度财务审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不借出、不投资、不合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24年6月15日北京市佛教协会第九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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